
第一条 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3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5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第三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及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
具有与开展承装 (修 、试 ) 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其所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 15%。
(二)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1.申请 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分别拥有5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 、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中申请一级许可证的,应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分别拥有3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 、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三)专业技术及技能人员
1.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 50 人 、30 人和 15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分别不少于 30 人 、15 人和 5 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 60 人 、30 人和 20 人,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 30 人 、15 人和 10 人;
2.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 10 人和 5 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 15 人和 5 人,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 8 人和 3 人。
前款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的各类人员均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技术负责人可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应专人专岗。
第四条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除具备第三条规定的相应条件外,还应具有下列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一)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类许可证的,最近3年内应分别具有从事 330(220) 千伏 、110(66)千伏 、35千伏以下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 配 ) 电及线路设施的安装活动业绩,且质量合格;在此期间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的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分别不少于 2 亿元、1亿元和 3000 万元;
(二)申请一级至三级承修类或承试类许可证的,最近2年均应分别具有从事 330(220)千伏 、110(66)千伏 、35千伏以下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 配 ) 电及线路设施的维修或试验活动业绩。
